法律分析:外資企業解散清算有以下程序:
壹、外資企業最高權力機構做出關於同意外商投資企業解散的決議。
二、外資企業向主管商務部門申請解散和終止外商投資企業。
三、 自主管商務部門批準外商投資企業解散。
四、 清算組成立後,外商投資企業應履行有關通知義務。
五、 清算組清理資產,編制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單、提出資產折價及計算方法,編制清算方案。
六、清算組執行清算方案,收回和處置資產,並按照順序承擔有關費用和債務
七、清算組編制清算報告。
八、清算組應及時完成稅務註銷登記。
法律依據:《外商投資企業清算辦法》 第三條 企業能夠自行組織清算委員會進行清算的,依照本辦法關於普通清算的規定辦理。企業不能自行組織清算委員會進行清算或者依照普通清算的規定進行清算出現嚴重障礙的,企業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等權力機構、投資者或者債權人可以向企業審批機關申請進行特別清算。企業審批機關批準進行特別清算的,依照本辦法關於特別清算的規定辦理。企業被依法責令關閉而解散,進行清算的,依照本辦法關於特別清算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