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稅務行政應訴工作規程》第二十條
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應訴通知書和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將據以作出被訴行政行為的全部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連同答辯狀、證據清單、法律依據、授權委托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其他訴訟材料壹並遞交人民法院。答辯狀、證據清單、授權委托書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應當加蓋稅務機關印章,授權委托書還應當加蓋法定代表人簽名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