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因股權投資的收回、轉讓或者清算而發生的股權投資損失,可以在稅前扣除,但每個納稅年度扣除的股權投資損失不得超過當年實現的股權投資和投資轉讓收益,超過部分可以無限期結轉以後納稅年度。(國稅發[2000]118號)
2.20101.1之後
企業股權投資損失所得稅處理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第6號,以下簡稱《公告》),對企業股權投資損失的所得稅處理提出了兩項規定:
1,《公告》規定,企業對外進行股權投資發生的損失,在確認損失發生當年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作為企業損失壹次性扣除。
2.公告自2010 1起執行。公告發布前,企業未處理的股權投資損失允許在2010扣除壹次。
雖然股權投資的損失可以在稅前扣除壹次,但如果投資收益不夠,是否可以用營業收入彌補,需要報稅務機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