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僅通過網絡開展經營活動的平臺內經營者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的,可以將網絡經營場所登記為經營場所,經常居住地登記為住所,住所所在地的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為登記機關。同壹經營者有兩個以上網絡經營場所的,應當壹並登記。第十條平臺內經營者申請將網絡經營場所登記為經營場所的,其入駐的網絡交易平臺應當出具符合登記機關要求的網絡經營場所相關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