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個層面,信息系統被破壞後,會損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但不會損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
第二個層面,信息系統被破壞後,會嚴重損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或者損害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但不會危害國家安全。
第三層次,信息系統被破壞後,會對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對國家安全造成損害。
第四級,信息系統被破壞後,會對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或者對國家安全造成特別嚴重的損害。
第五個層次,信息系統被破壞後,會對國家安全造成特別嚴重的損害。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六條第十二款規定,人民警察應當履行“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實施監督管理”的職責。
1994《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147號)明確規定“計算機信息系統實行安全等級保護,安全等級劃分和安全等級保護的具體辦法由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2008年,國務院“三定”方案賦予公安部“監督、檢查、指導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的法定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