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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貨運平臺開票規定

法律分析:(1)僅限於對會員通過本平臺承包的貨物運輸服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二)簽訂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協議。協議範本由各省級稅務局制定。(3)使用自有稅控開票軟件開具增值稅發票,按3%的稅率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並在發票備註欄中註明納稅人名稱、納稅人識別號、啟運地、到達地、車輛類型和成員車號以及運輸貨物信息。如果內容較多,可另附清單。(四)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相關欄目內容應與會員通過本平臺簽約的運輸服務及本平臺記錄的物流信息壹致。平臺記錄的交易、資金、物流等相關信息應統壹存儲,以備核查。(五)試點企業接受會員提供的貨物運輸服務,不得為會員開具專用發票。

法律依據:《關於開展道路貨物運輸企業在網絡平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的通知》已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以下簡稱省級稅務局)批準, 且網絡平臺上的道路貨物運輸企業(以下簡稱試點企業)可代符合以下條件的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簡稱會員)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並辦理相關涉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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