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平臺的頭部主播壹般都是和平臺直接簽約,此時主播獲得的收入則為工資薪金所得,應該按照3%到45%的稅率來繳稅,由平臺代扣代繳。比如A網紅當月收入10萬,平臺按照國家個稅征收稅率來發放,該網紅應該要扣掉45%,即是要扣掉29920元,最後網紅到手的錢只有70080元。另外打賞所得是屬於勞務費用,這部分要繳20%的個稅。
“咱們國家的稅法的政策是獲得收入者交稅,直播有些類似網絡交易,如果是在直播平臺上發生的交易,直播平臺必須要繳納稅款。”中央財經大學稅務學院教授說到。現在網絡上有很多新的交易方式出現,政策的出臺需要對情況更加了解,壹般只有在形成壹定規模之後國家稅務總局才會出臺相關政策,但對於以虛擬貨幣打賞為主要交易方式的直播,仍然可以按照網絡交易的原則進行征稅。
有直播平臺負責人認為,不少平臺主播的收入都是通過自己的支付寶、微信提現的,所以沒必要替主播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對此,財大教授表示,壹般征稅都是從形成收入的來源查起,雖然征稅的對象是獲得收入的主播,但是在平臺形成的收入,不管是以什麽樣的方式提現,稅款都應該由平臺來代扣代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