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登記證包括稅務登記證及其副本、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其副本。領取臨時稅務登記證有五種情況:
1.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取得臨時工商營業執照。
2.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或者未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
3.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自在同壹縣(市)實際經營或者提供勞務之日起,連續12個月累計超過180天。
4.擁有自主生產經營權,獨立財務核算,定期向發包方或出租方支付承包費或租金的承租人。
5.境外企業在中國承包建築、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
擴展數據: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固定業務在外縣(市)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並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未開具證明的,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或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納稅。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異地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