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五十條查詢顯示,因債權轉讓增加的履行費用,由讓與人負擔。現實生活中的委托收付款的方式,會存在稅務風險,因為正常情況下,除非受托方與委托方存在業務往來,此時委托收付實際上是壹種抹賬形式,稅務機關是認可的。
如果雙方沒有實際業務往來,也不存在關聯關系,這種委托收付款肯定會因引起稅務機關的關註,因為很可能存在借用賬戶、虛構業務等問題存在。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八條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