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收代繳稅款。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委托方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所納稅款可以按規定抵扣。《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收回後直接銷售的,不再征收消費稅。根據這些規定,在壹般情況下,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收回後不再加工而直接銷售的,可能比完全自行加工方式減少消費稅的繳納,這是由於計算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應繳納的消費稅的稅基也不會小於自行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稅基。
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時,受托方(個體工商戶除外)代收代繳稅款,計稅的稅基為組成計稅價格或同類產品銷售價格;自行加工應稅消費品時,計稅的稅基為產品銷售價格。在通常情況下,委托方收回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後,要以高於委托加工成本的價格銷售,這樣,只要收回的應稅消費品的計稅價格低於收回後直接出售的價格,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稅負就會低於自行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稅負。
在各相關因素相同的情況下,自行加工方式的稅後利潤最少,稅負最重;部分委托加工次之;全部委托加工方式的稅負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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