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對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境外機構投資者(包括境外經紀機構),從事中國境內原油期貨交易取得的所得(不含實物交割所得),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境外經紀機構在境外為境外投資者提供中國境內原油期貨經紀業務取得的傭金所得,不屬於來源於中國境內的勞務所得,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自原油期貨對外開放之日起,對境外個人投資者投資中國境內原油期貨取得的所得,三年內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三、經國務院批準對外開放的其他貨物期貨品種,按照本通知規定的稅收政策執行。
四、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財政部 稅務總局 證監會
2018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