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沒有規定公司必須收到款項後才能開具發票,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繳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先征收稅款,再開具發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六條,需要臨時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憑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書面憑證和經辦人的身份證明,直接向營業地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發票。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納稅的,由稅務機關先征稅後開具發票。稅務機關根據發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國務院主管稅務機關的規定委托其他單位開具發票。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二十五條零售小商品或者向消費者提供零星服務,是否可以逐筆免開發票,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
第二十六條填寫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業務經營確認時開具發票。沒有業務不允許開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