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核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第27號)第三條規定,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可以采取以下核定方法:
(1)參照每股凈資產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或納稅人享有的股權比例,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對於擁有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房屋、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的企業,其中占總資產50%以上的,凈資產額必須經中介機構評估驗證。
(2)參照股權轉讓價格核定的股權轉讓收入,在相同或者類似條件下,同壹股東或者同壹企業的其他股東。
(三)參照同行業相同或類似條件企業的股權轉讓價格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四)納稅人對主管稅務機關采用的上述核定方法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屬實後,可以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實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