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登記規定: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組織,應當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稅務登記:企業在外地從事生產、經營的分支機構和場所,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個人理解:銷售發票和款項由總部開具和收取,辦公室只是總部在外地的備用倉庫,似乎不需要登記。最好咨詢工商部門,以免麻煩。
關於辦事處登記,《實施意見》明確了辦理方式,即原登記的辦事處不再辦理延期手續;期限屆滿後,應當根據需要註銷登記或者申請設立分支機構。
需要註意的是,法律並沒有禁止企業辦事處的存在,外商投資企業可以根據業務需要直接設立從事業務聯絡的辦事處,無需辦理工商登記。
外商投資公司的辦事機構不再納入工商登記後,外商投資登記管理機關應當繼續對其進行監管,禁止其從事經營活動。各授權局和從事屬地監管的基層工商所要在監管執法過程中重點查處辦事機構的經營活動,註意把握執法尺度。對直接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或以職務名義直接從事服務提供的,依法從嚴查處;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應以勸導規範為主。關於公司在外地設立辦事處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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