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
綜合所得具體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需要年度匯算的,應於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辦理年度匯算。
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後的余額為收入額。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百分之七十計算。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為工資、薪金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全年壹次性獎金,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壹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可以選擇不並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壹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按月換算後的綜合所得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全年壹次性獎金收入×月度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居民個人取得全年壹次性獎金,也可以選擇並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