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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監察法第三條規定什麽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

各級監察委員會為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依照本法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以下稱公職人員)進行監察,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

監察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監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監察機關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應當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監察機關在工作中需要協助的,有關機關和單位應當根據監察機關的要求依法予以協助。

擴展資料

監察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不受其他行政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監察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重證據、重調查研究,在適用法律和行政紀律上人人平等。監察工作應當實行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監督檢查與制度建設相結合。

監察工作應當依靠群眾。監察機關建立舉報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於任何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的違反行政紀律行為,有權向監察機關提出控告或者檢舉。監察機關應當受理舉報並依法調查處理;對實名舉報的,應當將處理結果等情況予以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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