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第壹款規定,應當開具發票而未開具,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期限、順序、欄目壹次性開具發票,或者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非法所得予以沒收。
二是故意隱瞞收入不開發票導致偷稅漏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和滯納金,並處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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