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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承擔按照舊稅率開票的納稅風險公函

稅率變更是國家政策,供銷雙方該依據稅法規定執行,稅率變更前所產生的納稅義務應按原稅率開具發票,確認納稅義務發生時點應按收款或發貨或協議約定時點執行。如果銷售方不確定納稅義務時點可以請示主管稅局。稅務風險公函解決不了涉稅風險。雙方納稅人應以實際情況開具和取得發票,如有涉稅爭議稅局會責成對方稅局對業務進行核實調查,最後以事實判定責任。壹般銷售方責任機率大些,未按規定開具,受票方責任幾乎沒有。

公函格式樣本沒有,可以在原銷售合同添加補充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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