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電子稅務 - 出售固定資產的納稅問題

出售固定資產的納稅問題

1.銷售的固定資產為建築物的,作為銷售的不動產,按5%的稅率繳納營業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

2.出售的固定資產是房屋、建築物以外的固定資產的,應當繳納增值稅。

1.銷售2009年1以後購買或自制的自用固定資產,如果妳公司是壹般納稅人,則按17%征稅,如果是小規模納稅人,則按3%征稅。

2.65438+2008年2月31日之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的納稅人,在65438+2008年2月31日之前銷售其購買或者自制的自用固定資產,減按4%的稅率征收增值稅;

3.65438+2008年2月31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的納稅人,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前銷售其購買或者自制的自用固定資產,減按4%的稅率征收增值稅;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後購進或者自制的自用固定資產的銷售,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財稅(2008)170號)

  • 上一篇:汶川地震無國界醫生或外籍友人的感人故事,要很感人,800字左右!急!
  • 下一篇:武漢市壹般納稅人月度或季度財務報表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