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出售的固定資產是房屋、建築物以外的固定資產的,應當繳納增值稅。
1.銷售2009年1以後購買或自制的自用固定資產,如果妳公司是壹般納稅人,則按17%征稅,如果是小規模納稅人,則按3%征稅。
2.65438+2008年2月31日之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的納稅人,在65438+2008年2月31日之前銷售其購買或者自制的自用固定資產,減按4%的稅率征收增值稅;
3.65438+2008年2月31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的納稅人,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前銷售其購買或者自制的自用固定資產,減按4%的稅率征收增值稅;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後購進或者自制的自用固定資產的銷售,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財稅(2008)17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