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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償轉讓債權的涉稅處理

法律分析: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規定,通過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以轉讓公司全部資產方式將股權轉讓給新股東,協議約定時間以前的債權債務由原股東負責,協議約定時間以後的債權債務由新股東負責。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原股東取得股權轉讓所得,應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2、根據國稅函〔2007〕244號文件規定,轉讓股權涉及轉讓方承擔債權債務的,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原股東股權轉讓總收入-原股東承擔的債務總額 原股東所收回的債權總額-註冊資本額-股權轉讓過程中的有關稅費)×原股東持股比例(以下簡稱公式壹);或者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原股東分配取得股權轉讓收入 原股東清收公司債權收入-原股東承擔公司債務支出-原股東向公司投資成本(以下簡稱公式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三條 個人所得稅的稅率:(壹)綜合所得,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二)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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