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關於納稅人多繳印花稅退稅的通知。
各地(市)國家稅務局、拉薩經濟技術開發區國家稅務局、區國家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近日,部分地方市局反映,不明確納稅人多繳印花稅是否允許辦理退稅。為確保稅收執法的統壹和公正,現就此問題明確如下:
1.以加蓋印花方式多繳印花稅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不得辦理退稅或抵扣。印花稅壹般由納稅人按照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壹次性購買並加蓋印花稅票,已加蓋的印花稅票不得重復使用。因此,多貼印花稅票的,不予退還或抵扣。
二是印花稅以壹般繳款書或壹般完稅證明的形式繳納。如發現多繳稅款,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壹條規定辦理退稅,也可按有關規定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