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課題考察的是稅務行政復議調解。對於下列行政復議事項,根據自願、合法的原則,在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前,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可以達成和解,行政復議機關也可以進行調解:(1)行政處罰、核定稅額、確定應稅所得率等行使自由裁量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二)行政賠償;(三)行政獎勵;(4)有其他合理性問題的具體行政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