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條明確規定,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作出的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無效,稅務機關不得執行,並應當向上級稅務機關報告。
納稅人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納稅義務;雙方簽訂的合同、協議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