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20日起,主管稅務機關在壹般納稅人稅務登記證復印件“資格認定”欄加蓋“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印章(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2015 11.2起,主管稅務機關為納稅人辦理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登記時,納稅人的稅務登記證不再加蓋“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印章。《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登記表》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返還給納稅人,可作為證明納稅人具有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的證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74號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