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於08年3月18日開始實施2018《公司(修訂)條例》,公司備有重要控制人登記冊(SCR)。
具體規定:所有在香港設立的公司都需要對重要控制人進行登記,登記事項的內容必須登記存放在註冊處地址或香港指定地址,政府執法人員會隨時進行檢查。
不履行上述責任屬於刑事犯罪,有關公司和每個責任人可被處以第四級罰款(即25000美元),如果適用,每天罰款700元。保證信息的真實性,虛假陳述是犯罪,壹經定罪,可處以10萬-30萬元罰款,並監禁6個月至2年。
擴展數據:
公司的重要控制人包括:對公司有重大控制的自然人和“擬登記的法人”,如對公司有重大控制並為公司股東的公司。
滿足以下五個條件之壹,即對公司具有重要控制:
1.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25%以上;或者如果公司沒有股本,該人直接或間接擁有分享公司資本25%以上或公司利潤25%以上的權利;
2.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25%以上的表決權;
3.該人直接或間接擁有公司董事會半數以上董事的任免權;
4.此人有權或實際上對公司施加或行使重大影響或控制;
5.該人有權或實際上對信托或事務所的活動施加重大影響或控制,而該信托或事務所不是法人,但該信托或事務所的受托人或成員就該公司而言符合前四項條件中的任何壹項。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網絡-重要控制人登記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