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事項通知書,是稅務局的處罰催繳費用憑單。 1、本通知書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設置。 2、適用範圍: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通知有關稅務事項時使用。除法定的專用通知書外,稅務機關在通知納稅人繳納稅款、滯納金,要求當事人提供有關資料,辦理有關涉稅事項時均可使用此文書。 3、填寫說明: (1)擡頭:填寫被通知人名稱; (2)事由:簡要填寫通知事項的名稱或者實質內容; (3)依據:填寫有關稅收法律法規的具體內容; (4)通知內容:填寫辦理通知事項的時限、資料、地點、稅款及滯納金的數額、所屬期等具體內容。通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繳納稅款、滯納金的,應告知被通知人:如對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內按照本通知要求繳納稅款、滯納金,然後依法向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其他通知事項需要告知被通知人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權利的,應告知被通知人:如對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告知稅務行政復議的,應寫明稅務復議機關名稱。
上一篇:武功縣自來水公司的正式工資是多少?下一篇:新會計制度的第壹部分是會計與稅法的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