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改進《外管證》開具範圍界定,納稅人跨省稅務機關管轄區域(以下簡稱跨省)經營的,應按本規定開具《外管證》;納稅人在省稅務機關管轄區域內跨縣(市)經營的,是否開具《外管證》由省稅務機關自行確定。
2、探索外出經營稅收管理信息化,省稅務機關管轄區域內跨縣(市)經營需要開具《外管證》的,稅務機關應積極推進網上辦稅服務廳建設,受理納稅人的網上申請,為其開具電子《外管證》;通過網絡及時向經營地稅務機關推送相關信息。在此前提下,探索取消電子《外管證》紙質打印和經營地報驗登記。
3、延長建築安裝行業納稅人《外管證》有效期限,《外管證》有效期限壹般不超過180天,但建築安裝行業納稅人項目合同期限超過180天的,按照合同期限確定有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