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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業文化事業建設費計稅依據

壹、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政策及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25號)的規定:“三、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單位(以下簡稱繳納義務人)應按照提供廣告服務取得的計費銷售額和3%的費率計算應繳費額,計算公式如下:

應繳費額=計費銷售額*3%

計費銷售額,為繳納義務人提供廣告服務取得的全部含稅價款和價外費用,減除支付給其他廣告公司或廣告發布者的含稅廣告發布費後的余額。

繳納義務人減除價款的,應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合法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減除。

四、按規定扣繳文化事業建設費的,扣繳義務人應按下列公式計算應扣繳費額:

應扣繳費額=支付的廣告服務含稅價款*費率

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政策及征收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6〕60號)的規定:“二、繳納義務人應按照提供娛樂服務取得的計費銷售額和3%的費率計算娛樂服務應繳費額,計算公式如下:

娛樂服務應繳費額=娛樂服務計費銷售額×3%

娛樂服務計費銷售額,為繳納義務人提供娛樂服務取得的全部含稅價款和價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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