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局系統負責征收的稅種和管理的項目有:
(1)增值稅;(2)消費稅;(3)中央企業繳納的所得稅;(4)中央與地方所屬企業、事業單位組成的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繳納的所得稅;(5)地方銀行、非銀行金融繳納的企業所得稅;(6)海洋石油企業繳納的所得稅、資源稅;(7)鐵道部門、各銀行總行、各保險公司集中繳納的營業稅、所得稅和城建稅;(8)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9)證券交易稅(開征前對證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稅);(1
0)個人所得稅(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部分);(11)車輛購置稅;(12)中央稅的補稅、罰款、滯納金;(1
3)企業所得稅(自2002年1月1日起,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門新登記註冊的企業[不含合夥企業及個人獨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律師事務所、醫院等其他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