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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依法結社權案例

“孟珙”事件暗示了結社權的法律危機。14年7月4日,帶有“市民公益聯盟”的“孟珙”分別收到北京市國稅局、北京市地稅局的《稅務行政處罰通知書》。地稅要罰款30多萬,國稅要追繳所得稅18萬多,罰款93萬多。7月17日,北京市民政局作出取締孟珙法律研究中心的決定,並突擊搜查孟珙家中,沒收電腦、辦公家具、案件材料、研究報告等所有物品。以非營利為目的,在工商部門註冊的公民組織“孟珙”,突然面臨國稅、地稅、民政局的同時行動,受到稅務和非政府組織管理兩方面的處罰,成為凸顯當前中國非政府組織法律困境的典型案例。在美國拉斯洛普訴多諾霍案(1961)中,威斯康星州的壹些律師認為,州政府要求律師向財政部門支付費用的規定和細則侵犯了他們結社自由的憲法權利。原告特別反對“被迫支持壹個經批準的直接從事政治和宣傳活動的組織”。在本案的審理中,聯邦最高法院沿用了此前“鐵路員工工會”訴漢森(1958)案的判決:《鐵路勞動法》中將員工繳納工會費作為雇傭條件的要求並未侵犯結社權。因此,在拉斯羅普案中,聯邦最高法院作出了如下判決:強制付款服務於州政府政策的合法目的,因此沒有侵犯結社自由的憲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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