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銷售舊貨,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
壹、關於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
(壹)壹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凡根據《財政部 ?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幹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和財稅〔2009〕9號文件等規定,適用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擴展資料: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
四、關於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壹)壹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和舊貨,適用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4%)
應納稅額=銷售額×4%/2
(二)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和舊貨,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
應納稅額=銷售額×2%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