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 五、 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修改為:級數 全年應納稅所得額 稅率(%)1 不超過15000元的 52 超過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103 超過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204 超過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305 超過100000元的部分35(註:本表所稱全年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條的規定,以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余額。)本決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