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銷售額在65438+萬元(含)以下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2.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654.38+0萬元的部分,減按25%的稅率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3.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654.38+0萬元但未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的稅率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擴展數據:
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方式主要有三種:查賬征收、查賬征收和定期定額征收。
1.查賬征收: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提供的賬目所反映的經營情況,按照適用稅率計算繳納稅款。這種方法壹般適用於財務會計制度比較健全,能夠認真履行納稅義務的納稅單位。
2.核定征收: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生產的應稅產品的從業人員、生產設備、使用的原材料等因素核定其核定產量和銷售量,並據此征收稅款。這種方法壹般適用於賬本不夠健全,但能控制原料或銷售的納稅人。
3.定期定額征收:稅務機關通過典型調查,逐筆確定營業額和收入,並據此征收稅款。這種方法壹般適用於沒有完整評估依據的小型納稅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
百度百科-小規模納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