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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納稅人可以提供專用票住宿服務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外提供建築勞務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第69號),自20111.4起,我國境內所有月銷售額3萬元以上(或季銷售額9萬元以上)的住宿業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需 銷售貨物或從事其他應稅活動,可通過新的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主管國稅機關不再代開。 但住宿業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已取得的不動產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仍需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開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繳行為,維護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

第三條稅收的開征、停征和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決定。

第四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納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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