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第壹條,對月銷售額65438+萬元(含)以下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第二條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萬元的部分,減按25%的稅率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654.38+0萬元但未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的稅率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減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壹)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二)避孕藥品和器械;
(3)古舊書籍;
(四)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五)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無償提供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六)殘疾人組織直接進口的殘疾人專用物品;
(七)出售自用物品。
除前款規定外,增值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和部門不得規定免稅、減稅項目。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