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 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 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
稅務查賬壹般是60天左右。
稅務機關查稅的基本程序是:
1、選案,根據案源信息篩選,決定是否立案;
2、立案;
3、檢查,結果制作《稅務稽查報告》,實施檢查之日起60日內完成,確需延長檢查時間的,應當經稽查 局局長批準;
4、審理, 檢查完畢,檢查部門應當將《稅務稽查報告》、《稅務稽查工作底稿》及相關證據材料,在5 個工作日內移交審理部門審理,並辦理交接手續。
審理部門接到檢查部門移交的《稅務稽查報告》及有關資料後,應當在15日內提出審理意見。
小規模納人升為壹般納稅人,壹般是不會查賬的。主要看妳們銷售收入是否連續12個月超過50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