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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說在建工程領用材料相關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增值稅銷項稅額嗎?

不可以的,從2016年5月1日起,全面實行營業稅改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領用材料用於固定資產或不動產以及不動產在建工程,只要不是專用於簡易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也不屬於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均可抵扣進項稅額,但用於不動產以及不動產在建工程,則需要分兩年抵扣,第壹年抵扣60%,第二年抵扣40%。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二十七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壹)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於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於個人消費。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四)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築服務。

(五)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築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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