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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般納稅人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證嗎?

不是壹般納稅人,也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現在三證合壹,註銷了稅務登記證,但仍需辦理稅務登記。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向生產、經營地或者納稅義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時出具的登記證明。也叫稅務登記證。

根據2002年6月5438+00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納稅人辦理下列事項,必須持有稅務登記證件,但按照規定不需要持有稅務登記證件的除外:

(壹)開立銀行賬戶;

(二)申請減稅、免稅、退稅;

(三)申請延期申報和延期繳納稅款;

(4)領購發票;手工發票除外。

(五)申請簽發出國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件;

(六)辦理停業或者歇業;

(七)其他有關稅務事項。

延伸信息企業、企業在異地和異地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壹)領取營業執照(含臨時營業執照)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件及復印件(領取臨時營業執照的納稅人,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件及復印件);

(二)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但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有關部門批準設立之日起30日內辦理稅務登記,由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其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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