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小微權力”是指村級組織及村幹部依法依規享有的村級重大決策、重大活動、重大項目以及資金、資產、資源管理等村務管理服務權力。既可以讓老百姓知曉權力是個什麽東西,又可以讓老百姓對領導幹部權力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減少甚至杜絕領導幹部發生不作為、亂作為或者以權謀私的情況。
法律依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壹條
村民委員會不及時公布應當公布的事項或者公布的事項不真實的,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反映,有關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應當負責調查核實,責令依法公布;經查證確有違法行為的,有關人員應當依法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