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條為在校學生提供課後服務收取的服務費計入中小學校其他收入。
第二十七條中小學校的收入應當合法合規,所有收費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範圍、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不得擅自擴大收費範圍、增加收費項目或提高收費標準。
第二十八條中小學校應當加強票據管理。財政部門代收費應當使用符合財政隸屬(印)制的財政票據。服務收費應當使用稅務發票。
與原《制度》相比,新《制度》從六個方面進行了修訂:
壹是調整了《制度》的適用範圍,接受國家定期資助的社會力量舉辦的中小學不再執行這壹制度。
二、明確由黨組織領導的中小學財務管理。
第三,加強學校財務隊伍建設,對學校財務主管和財會人員的崗位設置、職責權限、任職資格等方面增加了新的規定。
第四,針對學校以獨立經營食堂、委托經營食堂、配餐或托餐等不同方式為學生提供膳食的實際情況,提出財務管理要求。
五、明確課後服務等服務性收費管理要求,加大禁止中小學擅自擴大收費範圍、增加收費項目和提高收費標準的力度,加強對地方財政落實“雙減”政策行動的引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