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總局明確:通訊補貼的20%將作為個人收入扣繳個稅。通訊補貼有了明確的計稅標準。國家稅務總局下發文件,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以及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印花稅等征收作出解釋。文件指出,企業向職工發放的通訊補貼全額的30%和20%要作為個人收入扣繳個稅。
金融保險企業開展的以業務銷售附帶贈送個人實物的,應按規定扣繳個人所得稅。沒有明細贈送記錄,無法按人扣繳個人所得稅的,按合理比例統壹扣繳個人所得稅。(國稅總局)
國稅總局***對7類“個稅”問題作出了解釋。除通訊補貼外,企業為職工交的人身意外險、企業年金、解除勞動關系壹次性補償費、補充醫療保險以及金融保險企業開展的以業務銷售附帶贈送個人實物該如何繳稅,國稅總局都進行了說明。1000元交通補貼,按300元收入來扣稅。
關於個人所得稅中的通訊補貼的問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規定,企業向職工發放的通訊補貼,扣除壹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後,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公務費用扣除標準由當地政府制定,如當地政府未制定公務費用扣除標準,按通訊補貼全額的20%作為個人收入扣繳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