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勞動者辭職,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單位即可,不需得到單位的批準。離職時,若領取不到工資及離職手續,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第三十七條規定:“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