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稅務登記管理辦法》規定,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都要依法向其生產經營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申報。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銳人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辦理稅務登記。
納稅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的,自稅務機關發現妳遺漏之日起3日內予以糾正,稅務機關將根據具體情況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能面臨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如果企業逾期不改正,將面臨吊銷營業執照的風險。
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註銷的,稅務機關應當自發現之日起3日內責令限期改正,並依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條第壹款的規定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