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成立未辦稅務登記不需要進行納稅申報。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或者自有關部門批準設立之日起30日內,或者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辦理稅務登記。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註銷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經稅務機關提請,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納稅人未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塗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處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壹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