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並後存續主體不同:
(1)吸收合並是指壹家或多家企業被另壹家企業吸收,兼並企業繼續保留其合法地位,目標企業則不再作為壹個獨立的經營實體而存在;
(2)新設合並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組成壹個新的實體,原來的企業都不再以獨立的經營實體而存在。
2、登記的內容和形式不同:
(1)吸收合並存續的公司辦理變更登記,因合並而解散的公司註銷登記;
(2)新設合並後新成立的公司辦理設立登記,因合並而解散的公司辦理註銷登記。
3、債務承擔的主體不同:
(1)吸收合並應由合並後存續的公司承擔合並各方面的債權債務;
(2)新設合並應由合並後新設立的公司承擔合並各方面的債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第壹百七十二條
公司合並可以采取吸收合並或者新設合並。
壹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並,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並設立壹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並,合並各方解散。
第壹百七十三條
公司合並,應當由合並各方簽訂合並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並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