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 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9號):
納稅人通過虛增增值稅進項稅額偷逃稅款,但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 票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屬於對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 票:
壹、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銷售了貨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稅應稅勞務、應稅服務;
二、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收取了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款項,或者取得了索取銷售款項的憑據;
三、納稅人按規定向受票方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 票相關內容,與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相符,且該增值稅專用發 票是納稅人合法取得、並以自己名義開具的。
受票方納稅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稅專用發 票,可以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本公告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