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壹步加強抽查核實結果的應用。建立幹部誠信檔案。要求領導幹部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對審計中發現不實的情況逐壹登記,作為考核、選拔、任用幹部的重要依據。研究細化抽查核實結果處理政策。
重點針對故意欺騙組織、不如實申報以及對家庭房產和收入“合法性”的懷疑,明確政策邊界,細化待遇規定。加強問責。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定期對抽查核實結果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發現未經核實提拔重用幹部,或核實後發現明顯問題未按規定處理的,要嚴肅追究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相關人員的責任。
加強檢查和通報。對各級組織人事部門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通報並督促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