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發票丟失的罰款標準,根據《 發票管理辦法 》第三十五條第九項規定:“未按照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壹萬元以下的罰款。”依照上述規定,制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如下: (壹)在規定期限內改正的,每組處壹百元罰款,罰款合計最高不超過壹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