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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2019〕13號文件的執行期限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為避免產生執行期限是指投資時間還是指享受優惠時間的歧義,讓更多的投資可以享受到優惠政策,財稅〔2019〕13號文件特意寫入了銜接性條款,簡言之,無論是投資時間,還是享受優惠時間,只要有壹個時間在政策執行期限內的,均可以享受該項稅收優惠政策。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副司長 劉寶柱 2019-02-26 “實施普惠性企業所得稅減免,助力小型微利企業發展”在線訪談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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