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九十四條規定,扣押的物品包括毒品、淫穢物品等違禁品、賭博工具、賭資等。走私案件由海關(沒有海關的地方由稅務機關,下同)辦理。罰沒收入50%上繳中央財政,50%上繳地方財政。投機倒把、倒賣外匯等其他案件的罰沒收入,按照收繳機關的隸屬關系分別上繳中央財政或地方財政。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九條規定,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能夠用於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和文件,應當予以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和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對查封、扣押的財物和文件應當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動用、調換或者損毀。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九十四條依法沒收辦理行政案件中扣押的下列物品: (壹)毒品、淫穢物品等違禁品;(二)賭博工具和賭資;(三)吸食、註射毒品的器具;(四)偽造、變造公文、證件、文件、票證、印章等。;(五)倒賣門票、文藝演出門票、體育比賽門票及其他有價票證的;(六)本人主要用於實施違法行為的工具和直接用於實施毒品違法行為的資金;(七)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沒收的其他非法財物。